對舊的各邦(即指德國統一前原來西德的各邦)自2000年1月1日起,而對新的各邦(即指德國統一後新加入的東德各邦)自2005年1月1日起,第143條第三項規定如下:不服法院對專利訴訟的判決而提起上訴時,在上訴法院亦得由准許在高等法院進行訴訟的律師代理當事人,無第二項的管轄分配而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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