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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專利之標示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E5%B0%88%E5%88%A9%20%20%EF%BF%BD%EF%BF%BD%EF%BF%BD%E5%BE%B7%E5%9C%8B <第十一章 專利之標示
  • 第146條:專利之標示
    • 在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足以使人認為該物品係依據本法受保護的專利或受保護的專利申請者,或以公開廣告、招牌、推薦卡片、或在類似的公告使用這類標示者,依對於就瞭解權利狀況有正當利益者之要求,應告知其關於使用標示所根據的專利或專利申請。

    對舊的各邦(即指德國統一前原來西德的各邦)自2000年1月1日起,而對新的各邦(即指德國統一後新加入的東德各邦)自2005年1月1日起,第143條第三項規定如下:不服法院對專利訴訟的判決而提起上訴時,在上訴法院亦得由准許在高等法院進行訴訟的律師代理當事人,無第二項的管轄分配而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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